劳务报酬 |
① 正常评审项目; ② 进入评审环节后中止的项目。 |
评审时间不满3小时的,劳务报酬为400元/人; 评审时间超过3小时后,每增加1小时增加100元/人。评审增加时间超过30分钟、不足1个小时的,按1小时计算;评审增加时间不足30分钟的,按50元/人计算。 正常情况下1天最高不超过1000元/人。 因项目评审需要,连续评审时间超过10小时或者2天以上的,由双方协商,并报学校审批后确定。 |
评审专家未完成评审工作的,不得获取劳务报酬、报销差旅费。评审专家迟到30分钟以内的,扣减评审劳务报酬100元;迟到30分钟以上的,酌情扣减评审劳务报酬100元—200元, 或取消迟到专家此项目的评审资格,不予支付评审劳务报酬和误工补偿。 经查实在评审活动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,依法接受处理处罚,不得获取劳务报酬、报销差旅费;已经获得的,须全额退回。 |